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