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第十七条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半,最长不超过2年。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均以立项通知书为准。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