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第十六条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回执》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