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