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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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