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第十条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