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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