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在村级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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