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建立档案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网络共享。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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