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