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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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