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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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