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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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