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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