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