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