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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