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