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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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