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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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