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