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展和农村金融形势变化,结合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务占比、相关业务进展等具体情况,适时对相关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对应权重、评分方法进行调整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可结合地方实际,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上级机构应当进行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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