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银发〔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

1.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2.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体系说明

3.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评分方法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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