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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