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评估结果和运用

第十八条

加强评估结果运用,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相关货币政策工具运用;

(二)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

(三)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

(四)对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和监管评级工作;

(五)对金融机构开展现场评估和现场检查工作;

(六)审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七)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激励措施;

(八)建议对涉农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九)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认为适用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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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