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评估结果和运用

第十三条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按照资产规模、网点数量、客户群体等标准分组进行考核评分。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按照上述标准分组进行考核评分。

对规模较大的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由其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进行评估。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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