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汇总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上年度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备案。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汇总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上年度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结果,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