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与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加强会商沟通,综合考虑辖区内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共同确定评估结果,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加强会商沟通,综合考虑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日常经营情况,共同确定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评估结果。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与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加强会商沟通,综合考虑辖区内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共同确定评估结果,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加强会商沟通,综合考虑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日常经营情况,共同确定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