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客观、真实、准确报送各项指标数据及资料,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遇节假日自动顺延,下同)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行按同样要求将各项数据及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