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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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