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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