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