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