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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