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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