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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