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