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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