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