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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