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