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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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