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