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