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七条
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申请办理变更时,纳税人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备案附送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报送变化后的附送资料。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申请办理变更时,纳税人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备案附送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报送变化后的附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