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七条

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申请办理变更时,纳税人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备案附送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报送变化后的附送资料。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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