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且附送资料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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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