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第六条纳税人报送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且附送资料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