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及违章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期限之后做出不予退(免)税决定的,若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条件,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不予退(免)税决定的次月申报增值税免税。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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