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及违章处理

第五十五条

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退(免)税并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

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免征增值税并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免税声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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