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及违章处理
第五十五条
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退(免)税并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退(免)税声明》。
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全部放弃免征增值税并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业务放弃免税声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