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出口退(免)税服务和管理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相关购进业务进行核实的,可以向购进业务涉及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供货企业的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发函涉及的企业应当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调查。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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