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十条
第六章 出口退(免)税服务和管理事项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收汇或者留存举证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相关冲减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纳税人已按照本条规定处理的出口业务,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