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十条

第六章 出口退(免)税服务和管理事项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收汇或者留存举证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相关冲减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纳税人已按照本条规定处理的出口业务,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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