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

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下列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附送资料。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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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