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条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税核销:
(一)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报送《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纳税人、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报送《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
2.出口发票;
3.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纳税人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4.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
5.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