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二章 出口退(免)税备案第四条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