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需要作废证明的,应当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不得申请作废;未使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作废纸质证明的,应当交回纸质证明原件。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纳税人需要作废证明的,应当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不得申请作废;未使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作废纸质证明的,应当交回纸质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