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需要作废证明的,应当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不得申请作废;未使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作废纸质证明的,应当交回纸质证明原件。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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