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丢失纸质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重新出具证明,并注明“补办”字样。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纳税人丢失纸质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重新出具证明,并注明“补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