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丢失纸质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重新出具证明,并注明“补办”字样。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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