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为纳税人开具电子证明。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开具。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为纳税人开具电子证明。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