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为纳税人开具电子证明。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开具。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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